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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工检测公司G36宁洛高速公路界首互通立交迁建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技术服务采购项目补遗书01号

发布日期:2024-03-19 浏览次数:163

各报价人:

交工检测公司G36宁洛高速公路界首互通立交迁建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技术服务采购项目澄清公告如下:

1、将询价文件须知中“六、支付方式”中的第2条付款方式“发包人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80%,交(竣)工验收后结算至价款的95%,余款5%作为优良工程保证金,优良工程保证金将在本项目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等级评为优良和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28日内,一次性退还给中标人”调整为“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保证金,在本项目竣工验收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中标人”。

2、将询比文件须知中“八、开标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中的“参比保证金退付:在成交候选人公示结束后30日内,非成交候选人的投参比证金即可原账户无息退还,无须办理手续。参比人撤回响应文件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参比保证金不予退还。”调整为“参比保证金退付:在成交候选人公示结束后30日内,非成交候选人的投参比证金即可原账户无息退还,无须办理手续;成交候选人在合同签订后退还。参比人撤回响应文件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参比保证金不予退还。”

3、将合同文件中“六、计量支付”中的“1.2付款方式:参比人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6%),最终结算按合同工期月份计量,中标合同价按12个月计,每月工地试验室检测技术服务费=总中标合同价/12个月计算费用;报价方在工地试验室备案验收通过备案后,报价方按季度办理结算,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80%,交工验收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剩余5%合同价款作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自经甲方、业主、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结束后由乙方申请办理退还质保金,甲方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调整为“1.2付款方式:参比人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6%),最终结算按合同工期月份计量,中标合同价按12个月计,每月工地试验室检测技术服务费=总中标合同价/12个月计算费用;报价方在工地试验室备案验收通过备案后,报价方按季度办理结算,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保证金,在本项目竣工验收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中标人”。

4、将合同文件中及询比响应文件中的三、试验检测服务费报价表中“G36宁洛高速公路界首互通立交迁建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费报价汇总表”的注“2.服务期为暂定,实际以发包人要求为准。若超过12个月,则试验车辆及检测费用不予计量,仅提供人员费用。”调整为“服务期为暂定,实际以项目部要求为准。若超过12个月,按含税综合单价每月计量。”

5、将合同文件中及询比响应文件中的三、试验检测服务费报价表中“G36宁洛高速公路界首互通立交迁建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费报价汇总表”的注“3.试验仪器由甲方配备,该费用为总价包干,包括不限于后期仪器标定、维修等费用。”调整为“3.试验仪器由乙方配备,该费用为总价包干,包括不限于后期仪器标定、维修等费用”

6、将询比响应文件中“(二)询比文件附录”中的第2、3条约定内容删除。第9条“质量保证金”调整为“保证金”。第10条计量支付方式内容调整为“自收到发票之日起10日内付至结算价款的90%,剩余10%作为保证金,在本项目竣工验收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中标人”。

7、将询比响应文件中授权委托书中“交控工业化公司天天高速无安段预制标工地试验室”调整为“G36宁洛高速公路界首互通立交迁建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

8、合同协议书“三、相关要求”中的第8条“外委检测由甲方另行委托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调整为“外委检测由甲方另行委托具备相关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委托到母体的委托检测,不另计费,费用包含在清单汇总表第4项试验检测内。”

注:此补遗书视同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与询价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询价文件或此前发布的相关公告中与上述内容不一致的以此澄清公告为准。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1588号高速时代广场C2栋5层

联系人:吴工、王工   

联系电话:15855149067 17771360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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